已故人名譽權訴訟時效是多長?
一、已故人名譽權訴訟時效是多長?
其實,公民一旦死亡,他的權利義務也就隨之消失。這一點在《民法通則》第9條中規定得很清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9條對公民(自然人)的定義適用於《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所有權利義務,當然也適用於第101條和120條所保護的名譽權。
換言之,《民法通則》並未保護已故公民的名譽權。最高法院兩個批覆中關於死者有名譽權的意見於法無據。
從常理、邏輯上講,把權利、義務的終點定在死亡之時是很有道理的。人死了就不可能再履行納税、服兵役的義務或其他任何義務了。同樣,人死了也不可能再享受選舉、婚姻、勞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權利了。把名譽權單列出來允許死者保留,似乎名譽權是一種與別的權利義務都不同的“權後之權,”於常理、邏輯上都説不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三種時效期間,即普通時效期間為二年,特別時效期間為一年,另外規定了最長時效期間為二十年。因請求權的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也不同。《民法通則》規定了下列請求權適用一年的特別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除以上四種請求權,其他都為普通時效期間與最長時效期間的適用範圍。
因此,名譽侵權的訴訟時效應該為兩年。
二、網絡侵犯名譽權該如何維權?
(一)侵犯名譽權的方式有以下幾類:
其中侮辱和誹謗是兩種主要表現形式,侮辱行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頭語言或者形體語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誹謗也分為口頭和文字誹謗。另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一些不道德或者違法的行為或者以口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的解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1、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二)網絡侵犯名譽權怎麼維權?
1、保存好證據,拷貝網上對當事人攻擊詆譭的圖片或者網頁(最好是一段時間內的,拷貝同時要注意時間的連續性)。
2、提供侵權者的真實資料,法院不受理網絡名字。被侵權者可提供證據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時間的證據後,向公安機關出示證據查出此人,併到侵權者住所處法院起訴。
4、被侵權者在兩年內都有對侵權者提出上訴的權利。
一般來説,被侵權方無論是否在世,主要是擁有名譽權的話,都可以進行起訴。被侵權方親,如果已經去世,可以由侵權方的子女或者相關親屬對侵權方進行起訴,要求其進行賠償,或者是澄清相關名譽權的內容,並且對其進行停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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