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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息網絡侵權行為

法律1.04W
什麼是信息網絡侵權行為
利用信息網絡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