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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主管部門

噪音污染主管部門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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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1、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

2、假如是室內裝修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廣場高音喇叭、叫賣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機關為主來進行管理的。假如是涉及空調、餐飲店等社會生活而發出的噪音,那麼就是以城管為主來進行管理。假如是涉及工業企業等產生的噪音,那麼就是由環保局為主來進行管理。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發出的噪聲,那麼就是由交通委為主進行管理。

3、歸市公安局管理的噪音具體包括:

(1)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是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商業經營活動

(2)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出的噪音

(3)家用電器、樂器或者是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發出的噪音

(4)室內裝修活動發出的噪音

4、歸市城管局管理的噪音具體包括:

(1)文化娛樂業、飲食服務業、商業企業作業和使用空調、冷卻塔等產生的噪聲污染

(2)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

5、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且有權利對造成噪音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而受到噪音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利要求對方排除危害;如果有造成損失的,那麼就要依法賠償損失。

6、如果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處分,如果警告後不改正的,那麼就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7、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以及18時到次日8的時候,禁止在已經交付使用的小區樓內進行會產生噪聲的裝修施工。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該採取措施,儘量減輕噪音對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