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追究問題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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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追究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羣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着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通知》提出五個方面的環境污染責任追究政策措施:
1、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提高重點行業准入門檻。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依法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着力強化日常環境監管,2015年底前落實網格監管,做到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
2、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嚴厲處罰偷排偷放等五類惡意違法行為,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拒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範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推進執法信息公開。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監督。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
4、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推進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環境信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
5、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力量,加強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強化執法能力保障,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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