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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檢查法律依據

公共安全檢查法律依據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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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罰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1、主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並且放任該抽象危險狀態的出現,其主觀惡性比較大,對於具體的危險狀態和危害結果是直接故意,不是過失。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對於危險駕駛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和重大實害後果的 心理態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客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醉酒駕駛還能考不會採取措施避免。危險駕駛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的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是採取措施積極避免的。


3、在行為方式上,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