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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處罰的罰款為上一年度年收入的40%至80%;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會依照法規給予相應處罰;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罰款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常嚴重的會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區分拋物體和墜物的意義在於考慮賠償責任時責任的輕重。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最大的區別在於,在墜物的情況下,不能證明不存在侵權的相關人承擔賠償責任。拋物案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侵權行為的,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責任的大小和金額差別很大。

隨着我國的社會及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國的建築物的高度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