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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案件如何免責?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高空墜物案件如何免責?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而連帶責任,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空墜物首先要確認的就是責任人,如果當事人想要免責的話,那麼就要確定有其它的責任人,而且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樣才能確定自己不會承擔責任的賠償,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保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