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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死嬰兒要賠償多少錢?

高空墜物砸死嬰兒要賠償多少錢?

高空墜物砸死嬰兒要賠償多少錢?

對於高空墜物砸死小孩的賠償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內容

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在高空墜物案件中,侵害方基本可以確定為建築物使用者,但一棟建築物使用者極多,而受侵害方根本無法對侵害方進行精確舉證;

在這種情況下,本着為受侵害者負責的情況,通常會採用法律中“疑罪從有,反向舉證”的條例,需要建築物使用者來反向舉證侵害者不是自己;

所謂的“連做,有一條至關重要的規定:“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這一條充分説明了,針對高空墜物侵權案,法律是採用了“反向舉證”的做法,這種做法也能夠充分的證明事實,並公平審理。

目前,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城市中的高樓也是鱗次櫛比,因而因為高空墜物而砸傷甚至砸死的案件時有發生,對於高空墜物砸死嬰兒除了基本的喪葬費還應該對其親屬進行應有補償,但總之,我們在日常生活應該儘量避免行走在高樓、危險建築物等附近,大風天尤其應該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