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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壞玻璃可不可以走車損?

高空墜物砸壞玻璃可不可以走車損?

高空墜物砸壞玻璃可不可以走車損?

這種情況要計算一下車玻璃更換的價格,現在商業險只要出險理賠一次,第二年就沒有任何優惠的,玻璃的價格如果超過優惠價格就走保險,否則自費更換玻璃。但前提是,車輛必須上過玻璃險,所有走不走車險要看看損壞的價格超沒超過車檢的價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由此可見,高空墜物砸壞車輛首先應該直接向墜落物的直接所有人、管理人索要賠償,但是目前對於高空墜物很難判斷其所有人或責任人,在這種情況就只能向該棟樓所有業主、責任人申請賠償了,一般來説位於底層的業主可以免責,所以我們居住高層時要注意墜落物的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