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車舉證該如何進行?
高空墜物砸傷車舉證該如何進行?
有高空墜物砸傷車舉證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筆者認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是由於在特殊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個人,如果拘泥於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其遭受的損失往往就難以得到賠償,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方承擔,給予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方一種保護。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公安機關採取偵查手段都無法確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憑藉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體所有人就自己無過錯或者與損害事實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來承擔證明責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證明具體的加害人來説更容易些,也跟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對於此類案件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舉證之難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使受害人擺脱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為真正致害人的勞累和束手無策,為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法律是當事人尋求的最終保護途徑,由於法律的過高要求,是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會使當事人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為這樣的高空落下物行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 每一個在建築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於高空墜物賠償問題的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首先肯定要想物主、管理人進行索賠,如果找不到物主那麼整棟樓的業主都要對高空墜物負責,但是,位於一、二層的住户由於層高的原因一般是可以免責的,總之,防範高空墜物還是應該從生活小事注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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