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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隨着城鎮化加快、高層建築越來越多,因高空拋物造成的人身、財物傷害事件也時有發生。當經過一座高層的居民樓被高空拋物砸傷,找不到肇事者的話,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全部住户賠償。

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通常來説,當遇到高空拋物砸傷人可按以下方式來處理:

(1)在發生高空墜物後,有關管理人員要立即趕到現場,確定墜物造成的危害情況。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或撥打急救電話;如造成財物損壞,要保護現場、拍照取證並通知相關人員。

(2)儘快確定墜落物來源。

(3)確定墜落物來源後,及時協調受損/受害人員與責任人協商處理。

如果找不到確定的肇事者,那麼作為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因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也就是説,如果找不到確定的侵權人,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可以由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現實中要求全部使用建築物的人承擔補償責任,通常會遭受謾罵與騷擾,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執行難度大,加上先行該法規爭議較大,所以在處理該問題的時候建議能找個高空拋物傷人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商量下該如何應對。

如果法院經過調查取證,仍無法找出致使煙灰缸墜落的行為人,即不能確定直接責任人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該住宅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業主、住户共同承擔責任亦無不當,承擔責任的大小當然要由法院裁量。

舉證責任,我《民法典》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不能或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只有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舉證)的情形。過錯認定原則的特殊性在於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無須提供加害人有過錯的證據,而由加害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加害人須提出其不承擔責任的無過錯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即指定其有過錯,並因而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怎麼辦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有舉證責任的,有的時候確實無法找到正確的肇事人,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是可以在向法院提供幫助,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結果。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高空墜物或者是高空拋物的情形的,一定要注意及時的制止,此時如果是被墜物砸傷之後侵害了自己的權益的時候,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