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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高空墜物死亡坐牢嗎?

一、發生高空墜物死亡坐牢嗎

發生高空墜物死亡坐牢嗎?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是要坐牢的,具體分兩種情況,分別是過失死亡和故意傷害致死,兩種情況都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坐牢。如果是高空拋物,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的區別

(一)、主觀性不同: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法律責任不同:

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懲處力度不同: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中的閒置的物品或者是懸掛物品墜落致人死亡,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是過失掉落致人死亡,受害家屬接受賠償的話,可以用賠償金的方式安撫受害家屬,當然過失致死也是構成刑事責任需要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