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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高空墜物由誰處理?

高空墜物事件,在日常生活是較為經常發生的,此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一般會導致其他的民事主體的財人身、財產權益受到較大的侵害,這是由於高空物體,故而距離地面較遠,其達到地面的速度較大,故而造成的危害是比較大的。根據規定,發生高空墜物由誰處理?

發生高空墜物由誰處理?

一、發生高空墜物由誰處理?

由人民法院按照既定的法律規範審理。

二、高空墜物傷了人由誰來賠償?

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但在濟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後,當地公安部門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而不予立案,顯然是在逃避義務,就連公民自殺死亡如果存在疑點都要警發介入調查,何況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種做法在社會上影響惡劣。當然在重慶煙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發生後,當地警方均介入調查。深圳警方採取了核查及現場勘查、詢問疑犯、等取證措施,並做了偵查實驗,但仍舊不能確定玻璃是從誰家扔出的。這是否表明公安機關已經沒有責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沒有恐懼和危險,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連走在馬路上都會受到人身危險,公民安全感何在?連待在家中(高層居户)都要被索賠,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會不是看經過,而要看結果,像高空墜物傷人,公安部門無法查明加害人時,政府則要買單!

《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個年頭,最高人民法院及國務院陸續頒佈了與支配套的《解釋》(規定)等司法解釋。客觀地講,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謹慎地發展。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現行法律體制詳細地規定了賠償機關、賠償秩序、賠償範圍等。筆者認為可以在賠償範圍的八條中增加一條關於高空墜物傷人經公安機關偵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條款,由受害人向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提起國賠償,其賠償秩序適用該法及其司法解釋。

但是由於高空墜物案件的賠償主體是整懂樓的業主,故而涉及的範圍面較大,所以一般會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審理案件的依據是侵權行為法的相關規定,對於不按照規定審理的案件,判決結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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