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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高空墜物誰主管?

一、法律規定高空墜物誰主管?

法律規定高空墜物誰主管?

高空墜物的監管責任部門,市國土房管局,城鄉建委,建規劃局和縣財政局。

1、國土房管局

負責牽頭全縣高空墜物防範與管理工作,擬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方案,綜合聯繫、協調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組織召開處理複雜問題的聯席會議。負責業主大會活動的政策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單位和業主開展高空墜物防範和管理工作;對已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需要使用該資金進行排危的,啟動緊急使用程序及時撥付資金;負責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設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區防高空墜物的監督管理。

2、城鄉建委

負責從建築設計上嚴格把關,規範建築物外牆、窗台、陽台掛件、空調機位等設置;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執行建築規範情況,查處違規行為;認真履行鄉鎮規劃職能,從規劃層面把好鄉鎮建築防高空墜物關口;按照“兩防”等建築施工安全要求,嚴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發生高空墜物事故;負責牽頭危舊房改造工作;負責從源頭控制建築物外牆瓷磚的應用;負責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設的建築的防高空墜物的監督管理。

3、縣規劃局

負責查處管轄區域範圍內違章建築物、構築物。

4、縣財政局

負責為開展高空墜物防範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將經費納入相關單位的財政預算。

二、高空墜物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發生高空墜物,那麼可能是會對屬於相關的人員造成不利的影響,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國家明確的規定的禁止高空拋物,同時也是有相關的主管部門的,比如説有國土房管部門,還有就是城鄉建委,都負責監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