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自己的孩子構成什麼罪
一、賣自己的孩子構成什麼罪
如果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構成拐賣兒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誘騙兒童罪侵略的客體,是別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誘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1、誘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欺騙、威逼或許其他辦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許監護人的行為。
2、所謂誘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施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許監護人施行。誘騙的手法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美觀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得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許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明喜愛兒童等手法騙得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許將嬰兒偷偷抱走。總歸,運用各種手法誘騙兒童脱離家庭或許監護人,是誘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3、所謂誘騙兒童脱離家庭,是指派兒童脱離與爸爸媽媽或許其他親屬共同日子的場所。脱離監護人,則是指派兒童脱離依法對其人身、產業及其他合法權益擔任監督和維護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現已逝世或許沒有監護才能的,由祖爸爸媽媽、外祖爸爸媽媽、兄、姐或許經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的所在單位或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贊同的願意承當監護職責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
(三)主體要件
誘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到達刑事職責年紀且具備刑事職責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誘騙兒童罪。另:單位不能構成誘騙兒童罪的主體。
(四)片面要件
誘騙兒童罪在片面方面表現為成心。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誘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役使;也有的是因為十分喜愛兒童而施行誘騙的。從實踐看,誘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片面上並不是想摧殘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點自私自利的行為,使上當兒童的心靈遭受嚴峻創傷,給兒童的爸爸媽媽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大眾的正常日子次序帶來要挾。因此,關於誘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怎麼,都不該忽視其社會危害性,有必要處以應得的懲罰。
如果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是不會按照拐賣兒童判刑的。在中國有專門保護兒童的法律,並且進行教育孩子也要合法的教育,進行毆打孩子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所以家長要按照法律法規來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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