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傷害該怎麼辦
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滿18週歲的人,這個階段的人通常都是在校讀書。那麼在校期間就有可能受到各種的傷害,包括來自老師的、學校的以及同學的傷害。那麼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傷害該怎麼辦呢?這是很多家長想要了解的問題,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一、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傷害該怎麼辦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須證明教育機構具有過錯,否則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
2、該人身損害是因教育機構內部的人員(老師、其他工作人員、在校學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機構直接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3、該人身損害因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機構以外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1)舉證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中教育機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在舉證責任上,應該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教育機構不承擔責任。只要能夠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了這些職責,使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要承擔責任。
(2)教育機構責任承擔
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權,造成被侵權人死亡、傷殘等多種直接後果,同時也可能導致被侵權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造成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損失。
(3)賠償的項目
a、死亡賠償金。主要有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賠償。
b、殘疾賠償金。主要包括:殘疾賠償被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用具補助費、醫療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c、醫療費與康復費賠償。
d、護理費。
e、交通費。
f、營養費。
g、住院伙食補助費。
h、誤工費。
i、精神損害賠償。指對精神痛苦、肉體疼痛和其他嚴重精神反常等損害後果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可知,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不同,在校期間受傷的話,學校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有的時候學校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而有的情況下承擔的又是過錯責任。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聽聽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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