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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的責任和解決方法是什麼?

一、狗咬人的責任和解決方法是什麼?

狗咬人的責任和解決方法是什麼?

(一)動物致人損害的情況

動物致人損害,其損害後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單純的財產損害,如財產被動物撞擊導致損壞。

二是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如被動物追趕導致腳扭傷,被動物咬傷肌肉等。

三是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如致殘或在顯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是致人死亡。

(二)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

動物致害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其賠償範圍也不相同:

1、造成單純財產損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2、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時間恢復,除賠償直接損失外,還應支付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3、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的,應根據具體的傷殘程度,賠償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殘疾生活補助金等;致人死亡的,還會涉及到救治費用、喪葬費、撫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撫養者(如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等。在實踐中,對損害後果的計算,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為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往往忽視可得利益的喪失以及致殘的賠償。

三是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到經濟發展、物價不斷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賠償額偏低的狀況。

四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應參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與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對於受撫養者生活費的確定,應達到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門的救濟標準;

六是對於一些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的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濟的請求。

二、動物致人損害歸責原則如何適用

(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歸責原則

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受害人挑逗動物,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二)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絕對無過錯責任

1、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無免責事由。

2、飼養禁止飼養(指未經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無免責事由。

3、無免責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動物,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

(三)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1、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2、動物園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四)流浪狗、流浪貓致人損害的責任

1、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原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若遺棄、逃逸的動物被他人收養,則遺棄、逃逸期間結束,該動物致人損害的,由新的飼養人承擔責任,原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3、若將飼養的野生動物放還大自然,則不存在遺棄、逃逸問題,後來該動物致人損害的,原飼養人也不承擔責任。

(五)因第三人過錯導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

1、有過錯的第三人與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2、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

三、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加害行為和發生。這種加害行為並非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為,而是自然人所飼養的動物對自然人的加害行為。飼養的動物並無種類之分,包括人們通常飼養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於獵奇或個人愛好等原因飼養的野獸、野禽。只要屬於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為供給食物生存的動物,都應該是飼養的動物的範疇。在標準的掌握上,宜寬不宜嚴。依據這個標準,飼養的動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為目的的,也包括以觀賞為目的的。象家養動物、動物園中的動物,甚至現在處於半野生條件下的野生動物園中的動物,都應包括在這個範圍內。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要素。一般情況下,這種損害事實應該是顯性的。比如肉體的傷害,財產的損失。特殊情況下的損害事實也可以是隱性的。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即損害事實是動物的加害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係,又可以是間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很好理解,也少有爭論。

養的狗咬人如何賠償,關鍵在於造成的損害是財產損害還是人身損害,若只有財產損害,則應當賠償其財產損失,若是人身損害,則應該賠償其醫療費等。需要注意的是,動物的加害行為並非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為,而是自然人所飼養的動物對自然人的加害行為

標籤:狗咬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