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權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土地侵權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是多少?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私自佔用他人土地是侵權行為。應向法院起訴,主張拆除或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侵權行為與徵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兩者客觀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損害,但區別在於主觀故意不同。侵權行為主觀上需具有過錯,其行為沒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徵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主觀上並沒有過錯,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通常會形成“先毀後補”的合意。侵權人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而土地徵收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並不具有懲罰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土地權屬爭議指的是某宗土地權屬不清,未經人民政府依法確權登記的情況下,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事提出主張,從而構成土地歸屬的爭議事實。土地權屬爭議依法應當有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糾紛時依職權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對政府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複議或者直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全速爭議案件,是不可以就土地權屬爭議本身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只有當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做出處理決定之後才可以向法院起訴,此時的訴訟也不是針對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為當事人,而是以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是在土地權屬明確、合法的情況下,因為不享有土地權屬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權屬的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是一方當時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起訴到法院也是按照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綜上所述,持有土地使用證的一方可以合法的使用土地,他人不得佔用,如果私自佔用土地造成侵權的,受到侵害一方可以主張賠償,標準就按照土地實際發生損失計算。解決這種糾紛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訴,這種侵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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