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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遊戲虛擬道具財產侵權內容有什麼?

財產侵權的判斷依據中已經不再侷限於錢幣、物品的財產損失。現在網絡越來越發達,許多遊戲迷經常在遊戲中購買虛擬道具、皮膚等等。這些東西有的需要花費大量的金錢。所以網絡遊戲虛擬道具算是財產侵權嗎?網絡遊戲虛擬道具財產侵權內容有什麼?

網絡遊戲虛擬道具財產侵權內容有什麼?

網絡遊戲虛擬道具財產侵權內容有什麼

虛擬財產侵權責任:

特性隨着網絡遊戲在我國的發展,虛擬財產案件逐漸增多,由於虛擬財產的特殊性,如何確定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構成、怎樣承擔責任都對傳統的法律提出了挑戰,這些問題成為處理該類案件的一個關鍵,筆者將從虛擬財產的網絡特性出發,探究虛擬財產侵權責任有關問題.有的學者從產品質量法的角度對虛擬財產侵權的規則原則、責任構成進行了分析。網絡遊戲的世界不同於現實社會,關於財產侵權的法律適用,不能直接把現實社會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實用在虛擬世界,需要經過分析變通使之適應網絡遊戲環境的特點。

歸責原則虛擬財產侵權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

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歸責原則理論一般包括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推定責任、公平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對於虛擬財產侵權歸責應該適用過錯責任。

該觀點認為:除非運營商明確確保虛擬財產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能承擔過錯責任。另外,過錯責任就是運營商應該承擔的注意和保護的合理範圍。過錯原則適用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該使用過錯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的幾種情形,並不包含電子商務侵權行為,因此,從體系上説,電子商務侵權行為只能承擔過錯責任。

所以,網絡遊戲運營商對玩家虛擬財產的滅失,只承擔過錯責任。“過錯歸責”表面上是嚴格遵守了我國法律的規定,但是卻忽略了網絡遊戲的特點,網絡遊戲完全在運營商地掌握之下,過錯責任忽略了運營商和玩家之間的技術上的不對等性,過錯原則使這種不對等性在訴訟過程中,將玩家置於劣勢,無法保護玩家的利益。

在虛擬財產侵權中應該適用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實際上是過錯責任的延伸,但將舉證責任倒置。適用過錯推定,即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尋求運營商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明,不必舉證,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他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推定運營商主觀上有過錯;如果運營商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須自己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否定運營商的侵權責任;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者,則推定過錯成立,運營商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在處理這類案件中,應當特別注意,不能強加原告的過錯證明責任,而應當嚴格按照過錯推定原則的要求進行。服務商跟玩家相比,更具有證明的優勢,服務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必玩家證明服務商有過錯要容易得多,這樣,就能很好的平衡兩者的利益,不至於使一方在訴訟中處於絕對的優勢。

虛擬財產侵權編輯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對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將其概括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四個要件。

下面就結合網絡遊戲的特點,探討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主觀過錯主觀過錯分為兩種形態,即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故意在網絡遊戲世界裏侵害他人權利,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這沒有什麼爭議,在此不必過多探討。

下面主要就過失進行分析:對於過失的判斷標準包括三種,那麼網絡遊戲運營商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注意義務標準呢?

①普通人的注意標準。這種標準是指,只用輕微的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如果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也難以注意到,那麼行為人機關沒有避免損害,但也盡到了注意義務,因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過失。

②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標準。所謂自己事務,包括經濟上、身份上一切屬於自己禮儀範圍內的事務。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為標準,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無過失,否則,就是有過失。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即在網絡遊戲管理中,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所應有的注意作為標準。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於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這種注意的標準適用於負有特定職責的人。

上面三種判斷標準對應着三種過失: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只要運營商存在抽象輕過失就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種對運營商高標準的要求依據如下:

①損害結果控制理論:網絡遊戲技術性很強很專業,一般的遊戲玩家都不瞭解也無法掌握。而網絡遊戲的運營商則掌握了遊戲服務的設施、設備的性能,瞭解網絡遊戲整體情況,具有更加專業的知識和技能,更能遇見可能發生的損害,更有可能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來阻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結果。

②收益和風險相一致:遊戲運營商從事的是一種一般營利活動,應該付出一定的成本為玩家提供合理的注意義務。

③社會成本:網絡遊戲運營商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損害,它們有專門的技術人員,對傳輸信息的流程最熟悉,對各種侵權比較瞭解,也有一定的防護技術,能及時組織人員阻止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

另外從專家責任角度來説,運營商也應該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建議稿對專家責任和專家過失的判斷標準都作了規定:“專家在向公眾提供專業服務時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委託人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專家未能盡到本專業領域中的合理注意義務而致人損害時,認為具有過失。”專家在在管理中,必須盡高度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就認定存在過錯。判斷專家的行為是否具有過失的客觀標準就是所謂的“勤勉盡責義務”,也可以稱為“謹慎義務”或“合理注意義務”,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從而避免第三人遭受不合理的危險,它是法律承認的謹慎義務。

這裏所謂的“謹慎”,是一種具有特定技能或者知識的職業人員的“謹慎”。其統一的判斷標準是,在通常情況下同一職業領域中一位合格的從業人員在同樣的情形下應盡的謹慎、技能和能力。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達到這一標準,則認為盡到了勤勉謹慎義務,否則就是過失。在這裏採取“本專業領域內的合理注意義務”是由專家的工作高度專門化決定的,所以專家應該具備與其資格相符的高度的技能,發生一定水準以下的行為就應該認定為過失,也就是説在他們身上高度的能力、注意義務被客觀化,即過失判斷的客觀標準。網絡遊戲的運營商地位類似於這裏的專家,都應該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

。因此,運營商這種技術上的優勢、對網絡遊戲運行的掌握決定了他們應該承擔的較高的注意義務,即使運營商存在抽象輕過失也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運營商違法法定義務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作為”是運營商主動實施的損害遊戲玩家的行為,“不作為”是運營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使玩家受到侵害。結合虛擬財產侵權案件來説,違法行為包括刪除玩家遊戲裝備、封號等。

損害事實依《民法通則》的規定,損害即侵害主體合法權益的後果,此種後果將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即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的影響。具體到虛擬財產案件中,損害事實即造成玩家在遊戲是缺乏刀具或者不能進入到遊戲當中。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着前者引起後者、後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觀聯繫。具體到網絡遊戲種,即網絡遊戲運營商的違法行為和玩家的損害存在着因果關係,是運營商的行為導致了玩家的損失。

網絡遊戲虛擬道具財產侵權內容有什麼?以上是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説網絡遊戲虛擬道具也是財產侵權的一種。對於發生這樣的網絡遊戲虛擬道具財產侵權,不僅受害人能獲得侵權人的賠償,運營商也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因為他們的疏忽才導致的事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