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可預見性原則是什麼意思
貿易可預見性原則是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通常來説,其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預見主體、預見時間、預見內容和預見的判斷標準。
(一)預見主體
就預見主體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預見主體限於違約方,只有違約方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害才能予以賠償。
第二,必須根據雙方的預見來確定合理預見的範圍。
第三,應當根據合理標準來考慮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應當預見。
(二)預見時間
能否預見應依締約時為準,且不受締約之後所發生事件的影響,因為締結合同是當事人根據締約之時的情況對日後風險所作的一種分配,而且是在這種分配的基礎上討價還價形成的對價關係。
(三)預見內容
預見內容是指應預見到何種損失。對此也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僅需要預見到損失類型或種類,無須預見到損失的程度或損失額。
另一觀點則主張需進一步預見到損失程度,
(四)預見的判斷標準
就預見標準而言,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一是主觀説,即認為預見屬於事實問題,判斷是否應當預見損失應以違約方的主觀預見能力為標準。
二是客觀説,即認為判斷損失是否應當預見,不是以違約當事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而是以抽象的理性人在某一特定場合能否預見為標準。
三是主客觀結合説,即主張在大多數情況下采用客觀標準,而在少數情況下采用主觀標準,
在國際商業合作過程中,可預見性原則是比較常見的。但籤貿易合同的時候就應該謹慎的確定違約責任,如果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比違約方預見的損失多,那守約方也可通過起訴調整違約賠償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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