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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偷税漏税的處理條款是怎麼樣的?

關於偷税漏税的處理條款是怎麼樣的?

關於偷税漏税的處理條款是怎麼樣的?

偷税行為是違法行為。只要是因為納税人的原因少繳税款,不論主觀客觀,一律視為偷税!其刑事責任與偷税數額有關,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 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由於有些納税人是在不經意間產生偷税並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數額,而一旦達到此數額補税為時已晚,司法程序已經啟動,税務機關已無權過問,必須移交司法機關。單位犯罪,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主管人員判處刑罰。單位是個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如未代扣代繳,被查出後個人所得税將由單位承擔。

漏税,只有因為税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税人少繳税款才叫漏税。税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特殊情況追徵期可延長到10年;偷騙税的追徵期是無限的。

逃税罪的立案標準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偷税與不申報納税的界限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另外,《税收徵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不申報納税的行為,《税收徵管法》雖然也規定要對其進行處罰,但不是作為偷税行為處罰的。而是在偷税之外,用另外的條文加以規定。可見,在對偷税的界定上《税收徵管法》與《刑法》已經統一起來了。今後,對偷税的界定,税務機關的標準與司法機關的標準將趨於統一。需要注意的是,税務機關以前的某些規範性文件將不申報納税規定為偷税,這與新《税收徵管法》不盡一致,在新的《税收徵管法》實施後這些規定將自然歸於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條規,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照偷税漏税的金額大小來進行判定,漏的税越多,那麼處罰的刑法就會越重,所以,千萬不要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僅到頭來會害了自己,有可以還會害了別人。

標籤: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