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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户逃税罪舉報後怎麼處罰?

一、個體户逃税罪舉報後怎麼處罰?

個體户逃税罪舉報後怎麼處罰?

處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税款。漏税應當依法補交税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舉報個體偷税漏税需要什麼證據?

一般需要提供個體户隱瞞銷售收入的報表和記賬憑證,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原件複印件均可。還可以是其他可證明對方偷税漏税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實,但凡是存在偷税漏税的這種做法的,操作的過程當中所採取的偷税漏税方法肯定都是非常隱晦的,一般人也輕易接觸不到記賬憑證。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要提供哪種證據,但最起碼要有一定的憑證能證實確實有偷税漏税。否則的話,隨意誣告他人偷税漏税,反而會將自己陷入被動的境地。

税務徵收機關對於不按時交税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一般是採取加徵滯納金的處罰方式,滯納金是無上限的,但是如果是偷税漏税或者是逃税的行為人在被發現之後,自行主動補繳税款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在對其處罰時是可以視情況進行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