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哪方面偷税漏税的手段?
一、偷税的手段有哪些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及用於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賬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聯繫的若干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用以全面、系統、序時、分類記錄各項經濟收支的簿籍。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其內容應用會計科目和複式記賬方法,加以歸類整理,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和登記的帳簿的憑證。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俗稱“造假帳”、黑白帳;變造則是指在正規合法、真實有效的發票上採用刮、擦、挖補以及化學等方法,更改或增添發票記載的有關內容,如改變填制日期、接收單位、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起來,使税務機關難以查實計税依據的行為;擅自銷燬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間內,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的行為。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衝抵或者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少利潤數額等行為,例如虛列預提費用、多提固定資產折舊、專用基金計入成本、違規攤銷等;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為人將取得的經營收入不記入帳簿,或者只將少量收入計入賬簿而將大部分收入置於賬外的行為,俗稱“收入不入賬”,例如減少營業外收入、隱瞞投資收入等行為。
二、偷税罪的處罰標準
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4、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5、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偷税漏税是國家嚴格禁止的,是為了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為。但是,往往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務漏洞或者偽造、假冒等手段進行偷税漏税,從公司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是不可取的,一旦構成違法犯罪行為,必將給公司企業帶來滅頂之災,造成大量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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