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未經處理的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判刑嗎?
不處罰,未經處理,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税行為,但每次偷税數額均未達到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税務機關沒有處理的,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税務機關明知行為人已經實施了逃税行為但並不下達任何通知的,司法機關也不能直接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責任。換言之,税務機關的不作為,不能成為追究逃税人刑事責任的根據。即使逃税者與税務機關的有關人員相勾結,導致税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也不能直接追究逃税者的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的做法是,首先由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處理決定,再根據行為人是否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意義上説,《刑法》第201條第4款的規定,也具有積極的客觀處罰條件的內容。
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因此,如果税務機關所下達的追繳通知並不合法,行為人不按照該通知補繳應納
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同時滿足以下三個前提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
2、繳納滯納金;
3、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
注意,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但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税收類型的犯罪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逃税或者是偷税漏税的行為的,此時就是會被予以處罰的,但是處罰的力度和處罰的性質是會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所涉及到的數額來確定的,一般都是被予以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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