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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税收處罰的行政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一、對税收處罰的行政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對税收處罰的行政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時效的計算,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抗拒税務檢查。“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延續。如偽造發票先後花了10天時間。值得一提的是,違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並非一回事,後者的持續狀態與行政處罰的時效無關,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所處的持續狀態不應作為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也不能因此予以行政處罰。如果納税人在6年前塗改了其經營賬薄以偷逃應納税款,該賬薄一直保存至今,但塗改賬薄的違法行為早就結束了,由於該違法行為是超過5年後才發現的,則不應予以行政處罰。當然,還需指出的是,如果税務機關已經發現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確有違法行為且立案調查,但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故意外逃不露面,以期達到在法定期限內未被追究而免受行政處罰的不法目的,在這種情況下,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期限不受行政處罰時效的限制。因為税務機關在時效期間已經發現其違法行為,故而不符合税收徵管法所稱的“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對其應當適用時效中止,即在其外逃不露面的行為終了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其外逃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

二、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

應受處罰的構成要件是指某種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是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加以確認的。具體的構成要件是:

(1) 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不能將行為人主觀想像或者計劃設想當作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3) 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受到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是具有責任能力的主體,可以適用行政處罰,而對於公民則必須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才能實施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4) 依法應當受到處罰。相對人有違法行為存在,但因有些違法行為可能尚未達到受處罰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別規定而不應給予處罰的,行政機關不能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税收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包括,已經實施了違法的行為,並且違法的行為時違反行政法規的性質,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是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依法應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