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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登記證變更地址要什麼材料

一、單位變更應報送以下資料:
(1)《變更税務登記表》;
(2)變更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准執業證書複印件;
(3)工商局《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複印件(涉及營業執照內容變更的)
(4)變更後代碼證複印件(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
(5)税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6)外經委批覆、批准證書複印件(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7)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複印件。
二、個體工商户變更應報送以下資料:
(1)《變更税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3)税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4)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變更後的生產經營地證明材料(同開業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納税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税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税務登記:
(一)納税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税務機關發放的原税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税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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