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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準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扶養到十八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