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如何製作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鑑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
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佈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着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範,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説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作為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徵,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民事訴訟證據理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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