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程序存在哪些弊端
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有很強的技術性,但是法官並非萬能,他們只能對錯誤非常明顯的認定書予以糾正,因此當事人完全寄希望於對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專業優勢的法官來糾正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很難的;
其次,當事人在就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讓當事人舉證證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有錯誤,並非易事,因為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及對證人的調查等方面的證據均掌握在交警部門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門在訴訟中並不出庭質證。
另外,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原則和佔優勢的證明標準,所以,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很少能夠得到法庭的採納,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程序違法或責任認定有錯誤。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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