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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舉證責任由誰負責

交通事故的舉證責任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證明責任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在一些情況下,也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均等的,而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後者的舉證責任採取倒置原則,即只有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才能減輕本方的賠償責任。否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舉證責任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