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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開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交警開具事故認定書需要以下材料:

一、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駕照,行駛證,原始保險單,身份證複印件;

二、如果需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的報告單;

三、交警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的圖紙,及其詢問雙方當事人,或證人的筆錄。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