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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責任認定流程

一、現場調查。
交警來到現場,會進行勘驗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並製作現場勘查筆錄。這份筆錄是需要當事人和證人確認簽字的,這份調查筆錄是責任認定重要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對於筆錄中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當場提出,千萬不要簽上自己的名字。
二、檢驗鑑定。
現場調查後,還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需要通過進一步的檢驗、鑑定,以確定或者驗證。需檢驗、鑑定的,交通管理部門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這種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3日內聽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批准後,應當由另外的技術人員、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三、製作事故認定書。
(1)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現場調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未查獲的,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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