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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是否屬行政複議

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申請複核;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是否屬行政複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