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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安裝規定

1、牌照安裝要保證牌照無任何變形和打孔,並基本垂直於地面,其誤差小於15度
2、牌照安裝時每面要用兩個壓有發牌照機關代號的牌照專用固封裝置固定
3、前號牌必須安裝在車體前正面下部的中間或偏右位置上
4、後號牌必須安裝在車體後正面下部的中間或偏左位置上
5、凡1992年10月1日以後生產的各類機動車輛,必須按上述要求及號牌尺寸規格設計製造相應的安裝位置或號牌架
6、大型載貨汽車和掛車必須在後欄板處噴寫本車號牌的放大號,字體放大2.5倍,字體標準與號牌一致
7、大型貨車掛車應懸掛掛車號牌一面(半掛車用主機號牌),並噴放大號,發給行駛證。即主機與掛車不是一個號牌
補充新規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8.10的規定:車輛前後分別設置適用的牌照座,前牌照應設於前面的中部或右側,後牌照座應設於後面的中部或左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7.1的規定:
1.前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前端的中間或者偏右,後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後端的中間或者偏左,應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和號牌的識別;
2.號牌安裝要保證號牌無任何變形和遮蓋,橫向水平,縱向基本垂直於地面,縱向夾角≤15°;
3.除臨時入境車輛號牌和臨時行駛車號牌外,其他機動車號牌安裝時每面至少要用兩個統一的壓有發牌機關代號的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固定;
4.使用號牌架輔助安裝時,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符邊緣大於5mm;
5.臨時入境汽車號牌和臨時行駛號牌應放置在前擋風玻璃右側,臨時入境摩托車號牌應隨車攜帶。

車牌安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