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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扣車多少天放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暫扣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情況複雜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

城管扣車多少天放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