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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無法認定雙方責任應該怎樣賠

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尤其在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這實際上是一種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説在事故責任無法劃分的情況下,需要由機動車一方進行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而是因為非機動車、行人的原因而導致該起事故的發生,或者他們對事故發生是具有一定過錯,才可以要求其承擔一定的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無法認定雙方責任應該怎樣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