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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轉賣未過户發生交通事故誰賠償

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買賣汽車未經過户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佔有,並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佔有和使用,而對於原車主來説,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脱離了他的控制範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汽車轉賣未過户發生交通事故誰賠償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