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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對方全責是否應該賠償折舊費?

被追尾對方全責是否應該賠償折舊費?
律師解析:法律角度來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中並沒有“車輛折舊費”這一賠償項目。
司法實踐中,2016年3月14日最高法院關於折舊費是否賠償問題做了答覆,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少數極端特殊情況下適當賠償。
經過交管部門認定,對方全責,無責方可以向全責方索賠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
1、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車輛修理費、車輛施救費、車載物品損失費,如果車被撞之後損害嚴重無法修復,還可以索賠重置費。間接損失包括,如果你是開車上下班,車輛被撞後無法使用,對方需要賠償替代交通費,如果你是開車從事營運活動,車輛被撞後無法使用,對方需要賠償停運損失費。
但財產損失裏是不包括車輛折舊費的,只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停在4S店未出售的新車被撞壞了,此時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折舊費。
2、人身損失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受傷甚至死亡,就可以向對方索賠人身損失費。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如果致人殘疾,可以索賠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以及後續的治療費,如果致人死亡,則可以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給受害者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