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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還賠償嗎

要看具體情況,當交通事故造成非事故當事人的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第三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第三人對損害後果的產生又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就不能一概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來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當然,此種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後果產生的主要原因,肇事者對第三人所受到的損害毫無疑問應負賠償責任。但第三人的過錯是損害後果產生的次要原因,是否可以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依據第三人的過錯程度及第三人所主張的民事賠償責任性質來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還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