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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對交通事故負賠償責任?

誰應該對交通事故負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於機動車一方,僅認定駕駛人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次要或全部責任。也就是説,僅確定了責任主體,而多數事故車輛的駕駛人與車主不一致,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也不一定一致,導致賠償主體與責任主體並不一致。常見情形列舉如下: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出借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5、承包車輛,承包人自己駕駛或僱傭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6、車輛上貨物押運人員、經駕駛員或所有人同意的無償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運人、其他事故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

7、駕駛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8、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9、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10、偷開他人車輛發生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一般有偷開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忽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