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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證一般幾年一審
交通事故處理律師解答2.62W
律師解析:行駛證並不會單獨拿出來審驗,每次審驗汽車的時候,就是行駛證審驗的時間,所以汽車年審就和行駛證有關係。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
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6、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週期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
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6、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週期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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