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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破壞現場怎麼處理

現場遭到破壞的情況下,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責任認定:
第一,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故意破壞現場的,破壞現場的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如果事故現場不是被當事人故意破壞的,而是由於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由於暴雨等受到破壞,則由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較重的舉證責任,如果在現場遭到破壞後,不能舉出有力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麼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後破壞現場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