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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發生疾病醫療由誰治療

羈押期間發生疾病醫療由誰治療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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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羈押期間發生疾病醫療由誰治療?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2、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3、第二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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