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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五險一金是很多職工找工作時所要求的福利待遇,那麼湖南省五險一金中,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政策是怎樣的呢?最近剛剛調整的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又是怎樣規定的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有關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問題。

一、企業退休養老金

企業退休養老金是對退休職工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企業職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輩子,退休年紀亦該是安享晚年的時候了。在職期間交納了社保養老保險金的職工,在退休之後是可按月領取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的。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二、待遇政策

參見《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二十三條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第二十四條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六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

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制度。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執行。

三、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湖南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55號)。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調整標準: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對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5〕38號文件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4%。

原因工殘退休人員按上述(一)、(二)項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159元的,按159元調整增加。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以上(含70週歲)至80週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對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予以傾斜,認真落實相關解困標準。

(六)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3〕44號和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原省農業廳、省林業廳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具體內容,隨着2016年9月湖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湖南企業退休員工養老金的調整,我們清楚的瞭解到,除退休人員最基本的70元養老金外,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是否殘疾、民族、年齡等也都是影響其養老金的因素,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