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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

失業保險我國發展社會保障項目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失業保險是指國家依法強制實行的,是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以及國家財政補貼等途徑籌集資金所建立的,對失業而造成生活來源中斷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制度。

領取失業保險的最長期限

目前由於國家政策的規定和鼓勵,一般企業都會主動為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如果失業者滿足一定條件的,就可以享受並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失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那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和期限有哪些呢?領取期限最長時間是多久呢?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包括:非本人意願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勞動者有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或以上的。失業者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後,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障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長1年以上5年以下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這個期限是根據失業者個人和其之前所在的工作單位共同繳納年限來計算的,繳納的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就越長。但要注意的是,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者重新就業之後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要重新計算。

此外,因為我國各省、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國家對於不同地區制定的失業保險政策也有所不同。以成都為例,其失業金領取期限為: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2年以下的,領取期限為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3年以下的,領取期限為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5年以下的,領取期限為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8年以下的,領取期限為12個月;不同地區情況不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