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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江蘇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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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購藥品費;
2. 超出《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費用;
3. 掛號費、門診病歷工本費、出診費、中藥煎藥費、救護車費、陪客牀位費、包牀費、特護費、會診費、空調(含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個人生活料理費、護工費等;
4. 非基本醫療(指特需門診、專家門診、牀位費超過35元/日、醫學美容、家庭病牀等)的費用;

5. 打架鬥毆、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傷及從事勞務過程中所受傷害、交通事故、故意自傷自殘、非生產性農藥中毒、職業中毒、醫療事故、違法違紀和他人原因引發的醫藥費用;
6. 流引產;
7. 各種整容、矯形、減肥、糾正生理缺陷和各種保健、預防性診療項目及藥品費用;
8. 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安裝人工器官所需購買器官或組織的費用;
9. 未經物價和衞生部門批准的醫療服務、檢查、治療項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0. 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的醫藥費用;
11. 已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以及其他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
12. 境外發生的醫藥費用;
13.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