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時間是多久開始的
一、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時間是多久開始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從2003年開始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於人均10元,“農民為參加合作醫療、抵禦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二、農村醫療保險存在什麼問題
醫療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着保障羣眾健康,穩定社會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歷來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
1、農村原有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
1976年以來,隨着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基層合作醫療制度逐漸流於形式或自行解體。首先,資金來源有限,但支出具有明顯的失控現象。
其次,幹部和村民享受醫療保健服務不平等,是合作醫療難以恢復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收入機制的轉變,徹底打擊了合作醫療賴以存在的基金籌資基礎。
2、城鄉之間醫療保健資源分配不均,衞生資源配置不合理
醫術較高的醫務人員多聚集在大醫院,農村大多數人經常利用的衞生資源是村衞生室或個體鄉村醫生,然而村裏的衞生人員多半沒有參加過正規的培訓,並且有相當一部分村衞生室沒有必要的消毒設備。
農村人口居前三位的疾病分別是呼吸系統疾病、惡性腫瘤和腦血管疾病。患此類病多數會導致家庭收入下降,甚至陷入貧困,而這些疾病的發生原本可以通過保健知識的傳播和普及而降低,但由於政府在農村的設施和預防工作投資不足,難以開展有效的宣傳活動。
3、農村合作醫療政策不穩定
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國家對合作醫療採取了放任自流的態度,合作醫療從國家政策變成了地方政策,這就使得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失去了國家政策的“強制性”威力,主動性大大下降,沒有足夠的動力推動合作醫療政策的實施。再者,20世紀90年代以後,國家為減輕農民負擔,取消了強制性“合作醫療”項目,這一政策與國家扶持發展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相沖突,因而加大了發展農村合作醫療的難度。
4、農村醫療缺少保險立法
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障農村的合作醫療制度,因此農村醫療遲遲不能走上正軌。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合作醫療的性質不能準確地確定下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也難以定位,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容易產生混亂。農村醫療保險立法必須符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實減輕農民醫療負擔,以強制為原則,必然會引起農民反感。
根據上文的講解,該醫療保險是從2003年開始的,但一直到了2010年才基本普及到廣大農村地區。相比居民醫療保險,國家對農村醫療保險的扶持力度更大,而補助也相對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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