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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2022年農村低保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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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2022年農村低保政策出台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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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農村拆遷政策法規依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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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拆遷工作能順利的開展下去,不論是城鎮還是農村地區在拆遷前都需要政府部門出台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拆遷政策。而拆遷政策的出台除了依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滿足相關的法律法規才可。那麼出台村拆遷政策法規依據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説道説道。


  一、《憲法》

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以補償。”因土地徵收涉及到對公民基本權利中的財產的剝奪,所以必須要有憲法依據。


  二、《物權法》

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這是農村土地徵收的基本法依據。


  三、《土地管理法》

這是農村土地徵收的直接法律依據,也是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

關於農村土地徵收的具體規定集中在該法第5章建設用地中

1、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現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是指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確定的農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後轉建設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審批採取農用地轉用審批與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按上述審批,而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第45條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批准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徵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應該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在批准徵地期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時辦理徵地手續。

3、第46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依法獲得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承包經營者、使用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等,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能證明其享有該土地法定權利的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4、第47條規定了徵地補償,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四項

(1)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2)安置補償費。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的補償費。地上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構築物、數木、農作物等的補償費用。

(4)對徵收菜地的特別規定,即用地單位除繳納上述費用外,還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尚不足以維持被徵地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5)徵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建築物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原則上按市場價值補償。

5、第48條規定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


  四、《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是實施徵收土地的具體操作的法規依據。

1、第19條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2、第20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現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

(1)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3)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3、第25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的人民政府裁決。

4、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綜上所述,各地市的政府部門出台農村拆遷政策法規依據最主要還是《土地管理法》,因為農村拆遷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環節就是被徵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只有出台相應的拆遷補償政策才能讓各位被徵地農民有核算自身拆遷款的標準,也才能保證拆遷工作有法可依、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