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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

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按照購房人的實際損失承擔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一般而言,在住宅交付時,開發商應該給予購房者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或是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如果缺少,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此後過了一定的期限,房產商還是沒有辦理完善產權證,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已經入住房屋,卻沒有在規定時限內拿到產權證的業主,應該及時尋求幫助,避免因為訴訟的時效過期(2年),而不能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

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