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房產屬於共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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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中已經進行了分割的房產,復婚後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產在離婚時依法分割,但在復婚後有共同償還貸款情形的,雙方復婚時沒有作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約定的,對於婚後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權依法分割。每方所佔的份額是不相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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